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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便携式声光报警器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1-12-09
受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委托对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便携式声光报警器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

1、采购编号: GQ采[2021]052号

2、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3、采购项目: 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便携式声光报警器采购项目(详见采购一览表)

4、本项目最高控制价为:63000元,超过最高控制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5、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供应商应提供书面承诺)。

(2)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4)供应商需提供没有行贿犯罪情形的承诺书。

(5)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

(6)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7)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第10.2款。

6、询价公告期限:2021年129日至2021年1213日。欲参加询价的供应商请在询价文件公告期限内自行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看并向招标代理机构获取询价文件,每份售价200元。

7、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21415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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