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询价人”)以公开询比价方式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光明全面消黑项目一工区项目部采购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采购物资拟使用该项目工程款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货款支付。2、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光明全面消黑工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核心片区及百花社区)总面积48.89平方公里,包括茅洲河6条一级支流、观澜河一级支流,99个小微水体,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正本清源全覆盖、雨水分流(干支管网完善)全覆盖、黑臭水体治理(含渠、汊及塘库)、初雨及面源污染治理(含调蓄)存量官网修复、暗涵管道清淤疏浚、生态补水、厂站建设(互联互通)等工程。该项目合同工期为647天,2019年3月25日开工,2019年12月31日完工。本次招标所涉及的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材料将用于该工程施工使用。
2.2.采购范围: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2.3.采购数量与供应要求: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工作面 | 备注 |
1 | 冷补沥青 | LB-10 | 吨 | 550 | 市政主干道路、居民生活区、以及城中村、工业小区 | |
2 | 沥青漆 | 35kg/桶 | 桶 | 250 | 市政主干道路、居民生活区、以及城中村、工业小区 |
备注:1. 以上询价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询价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询价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报价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2.5.交货时间:计划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更换井盖及破损路面恢复完成,按照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
2.6.交货地点:深圳光明区公明消黑项目一工区施工现场(根据工作面交货)
2.7.质量技术要求:
2.7.1 一般规定
2.7.1.1 应根据气温条件、坑槽深度选择适宜的冷补沥青混合料类型。
2.7.1.2 冷补沥青混合料适用于路面基层良好,仅路面面层出现坑槽的修补。若基层损坏,应采用适宜的材料对基层修复后,再用冷补沥青混合料修补坑槽。
2.7.1.3 混合料包装打开后,剩余混合料应避免污染并用密闭容器存放,存放有效期为1个月。
2.7.1.4 气温低于5℃混合料施工和易性不良时,现场可用液化气烤枪对混合料表面均匀加热后使用。加热时,应避免混合料老化。
2.8.付款方式:
2.8.1先货后款,按月挂账结算,结算周期起止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供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三份,需方两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22日前到需方办理《材料结算单》。
2.8.2供方根据《材料结算单》向需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需方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2.8.3需方收到发票并校验无误后在财务部门挂账,次月支付该批次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支付。因需方资金问题资金未到账,供方体谅需方,并继续保证供应。需方资金到位后及时向供方支付。每批次材料质保金在分部工程验收后6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8.4履约担保的形式: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2万元
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以保函或保证金形式交付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光明全面消黑项目一工区项目经理部收取,具体缴纳要求如下:合同生效后,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一次缴清: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履约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并结算完最后一笔货款一直有效。合同履行完毕,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
2.9投标保证金:无
支付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投标人应在汇款备注中详细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收款单位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二支行
账 号:5100 1426 2080 5066 9266
3、价格组成及调整
3.1、本询价涉及的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综合交货单价组成如下:综合货价(E)=数量A*含税到货单价D
含税到货单价(D)=税前单价B*(1+税率C)
税前单价(B)是指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的税前单价
税率(C)是指:是指供应商资质所能开的3%或13%税率
综合货价(E)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包括预制产品的生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装车费、运输费、保险费及所有杂费等交货前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并组成的综合交货单价。综合交货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变。
3.2、合同执行期间的调价方式
本标涉及的产品以投标报价为准,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
注:含税综合到货单价,若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税率调整供货单价。调整公式:税率调整后含税综合到货单价=税率调整前含税综合到货单价*(1+调整后的税率)/1.03(1.13)。
4、计量及验收方式
4.1计量沥青(冷补料)以吨计算、沥青油以桶计算。
4.2. 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验收
供方按国家标准要求随货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供方自行负责退货,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需方有权向供方要求索赔损失。若在供方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后5天内未予书面答复,则认为供方已接受上诉索赔。检验时按以下条款执行:
4.2.1、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必须随车提供出产厂家出具的“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送货单交需方验证人员。
4.2.2、现场检验时,供方随车提供的“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出厂合格证”必须是合同规定的出产厂家;对不是合同规定的出产厂家的产品一律拒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4.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需方拒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2.4、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的交货数量按双方实际验收数据结算。
4.2.5、每批沥青(冷补料)及沥青油的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原件交需方质量部,复印件加盖供方质保章后交需方设备物资部一份。
5、报价人资格条件
5.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5.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全部资格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能够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税率按照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执行。
5.4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