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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0-03-25
连江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连江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连江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YHZB(2020)CG006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连江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

数量:1辆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是连江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凡有能力提供本询价通知书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或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人。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统一信用代码证除外);(3)法定代表人及供应商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诚实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记录。3.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紧急通知》,2018年8月1日起检察机关停止办理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业务。报价人可提供2018年8月1日前取得的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无法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报价人应自行对其近三年有无行贿犯罪情形进行说明或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一般资格证明文件在相应节点提交,格式自拟。4.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或2018年度财务报告。 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其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2)提供报价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报价截止时间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3)提供报价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报价截止时间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须提供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书面声明、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查询结果网址)。在评标时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5.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6.供应商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7.报价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报价。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报价。 注: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报价,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是清晰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三、报名和审查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1 万元(人民币)

报名时间:2020年03月26日 08:30至2020年03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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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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