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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城市道路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工程[SHZT-2024-11245]-比选公告
2024-09-14

市管城市道路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工程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市管城市道路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工程、项目编号:TM-LXBX20241273,比选人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比选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有意向的潜在参选人可前来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1规模市管城市道路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工程,预估施工费用2576146.79元(不含税价格)(预估施工费用已经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根据审价审定值结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作竞争性报价,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比例的,按国家、部委、集团的相关文件执行。),建设地点:上海市。

1.2比选范围:市管城市道路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工程,具体包括:提供市管城市道路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工期要求: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的开工通知后2025年2月28日完成项目建设。保修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4本项目不划分标包和份额。

★1.5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6技术要求:参选人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1.8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不含税价)。最高参选限价为2576146.79(不含税价格)。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能力: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

①参选人为独立法人:

A.参选人非事业单位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须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B.参选人为事业单位的,则须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参选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参选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符合比选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质要求:

2.2.1须具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资质改革后合法有效的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2.2.2须提供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业绩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公告发布前一日止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视频监控类)施工业绩,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至少1份。

【注:1、业绩证明材料可提供单项合同或框架合同:

1)如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单项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2)如为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和框架合同下任意一个订单。

2、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1)如为单项合同,合同关键页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金额页、合同签订日期页、签字盖章页等。

2)如为框架合同,框架合同正文关键页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等;框架合同正文或订单应体现签订日期(若框架合同正文体现签订日期,根据合同正文签订日期计取;若框架合同未体现签订日期,根据提供订单所体现的最早签订日期计取)。

3、业绩证明材料数量以合同数量计算。】

2.4人员要求(须提供缴费期为唱价日期前三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材料):

2.4.1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证书(注册专业:通信与广电工程聘用企业为参选人);

2.4.2安全人员证书要求:

具备有效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此处B类持证人员须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此处C类持证人员须为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三类人证书企业名称应为参选人)。

2.4.3具备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证1张、电工证1张(证书持有人应为项目组成员)。

2.5信誉要求参选人2021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参选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7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0919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0919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0919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近两年(自2022年09月19日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0)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1)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3)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5)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7)被判定为供应商分级结果不合格的;

18)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9)被纳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相关惩戒措施为供应商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参加竞争性采购,且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划分标包或标段的以标包、标段内容为准)涉及惩戒产品,本项目参选(应答)截止时间在惩戒期间内的;

20)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

2.8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9月15日8时30分至2024年09月1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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