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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谈判采购公告
2026-06-30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

谈判采购公告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

1.2 采购编号:BRR25-HNS-ZB-002-26073-1~3。

1.3 采购单位: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服务分公司。

1.4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5入围供应商数量:

(1)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标段一(区域一、区域三)不超过3家;

(2)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标段二(区域二、区域四)不超过3家;

(3)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标段三(区域五)不超过3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项目概况:通过本次采购确定的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E管及管件成交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采购合同。

2.2 采购范围: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在下表(区域标段划分一览表)各标段区域范围内的水务运营项目PE管材及管件的供给,涉及PE管材和管件的设计、制造、厂内检验、出厂验收、包装、运输、交货、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培训等服务内容。

2.3 合作服务期:整体期限为2年+1年(根据履约过程考核情况及实际使用需求综合判断续约1年)。

2.4 标段划分:本次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根据供货区域划分为3个标段,供应商可参加任何一个或几个标段响应,可同时获得一个或几个标段的入围资格。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标段一(区域一、区域三)

BRR25-HNS-ZB-002-26073-1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标段二(区域二、区域四)

BRR25-HNS-ZB-002-26073-2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PE管及管件集中采购标段三(区域五)

BRR25-HNS-ZB-002-26073-3

区域标段划分一览表(供货最终用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区域

所属省

区域一
(华东区域、钱江水利、上海)

江苏省

安徽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区域二
(山东区域、华北区域)

山东省

河南省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区域三
(华中区域、华南区域、川渝)

湖南省

贵州省

湖北省

广东省

江西省

广西省

福建省

重庆市

四川省

区域四
(内蒙、黑龙江、辽宁、吉林)

内蒙古自治区

黑龙江省

辽宁省

吉林省

区域五

(西北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3.1.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相应的供货能力的PE管制造商;

3.1.2供应商应持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许可内容须包含PE管管材以及管件);

3.1.3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3项200万元及以上相关PE管(含管件)的供货业绩或1项集团用户年度PE管集采业绩(提供供货合同和供货发票复印件);

3.1.4供应商须具有自行生产能力(需提供一项2023年1月1日至今DN800及以上管径的PE管供货合同和供货发票复印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审当日“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12)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

(2)供应商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合同。

(3)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恶意抬高或压低报价,干扰采购秩序。

(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无正当理由撤回响应文件、放弃中标 (成交) 资格、拒不签约,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

(5)供应商违法分包、转包中标物资的,或中标 (成交) 后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或未按合同中承诺的生产 (制造) 厂家供应物资的。

(6)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应假冒伪劣产品。

(7)供应商未按合同、采购文件或需求计划及时交货或安装调试。

(8)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资质或能力且未及时告知。

(9)供应商擅自更换品牌、原材料、组部件等。

(10)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1)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

(12)供应商未按要求约定履行维修、质保等售后服务内容。

(13)产品及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拒不进行召回、退换和撤换。

(14)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规定。

(15)供应商将集采协议内容及价格泄露给签约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

注:若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3.4本次采购仅接受生产商响应。

3.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6供应商应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5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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