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为会员: (1)供应商应具备营业执照并且年审有效。 (2)供应商必须具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 (3)供应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产品具有竞争能力,售后服务良好。 (5)供应商所提交的所有资质文件、报告、报表,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没有伪造、涂改、借用等情形。 (6)供应商应有与其生产的肥料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7)供应商应有与其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场所、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8)供应商应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条件。 (9)供应商应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10)供应商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1)(生产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 (12)(质量保证)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13)(包装要求)肥料包装材料应当满足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肥料产品的包装应当印(贴)有标签或附具使用说明书。 (14)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分装的肥料产品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15)供应商应最低具备以下年生产能力。复合肥10万吨。 (16)不允许转包或私自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