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价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本采购项目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两年中任一年)的财务状况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报价人为新注册的,提供近期其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为本项目服务的设备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名单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至少提供近期六个月内其中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的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提供《报价人资格声明函》)。
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报价(提供《报价人资格声明函》)。
4 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受罚黑名单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承诺无不良行为处罚记录(或不在处罚禁止期限内情况说明);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
5 报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允许分包或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