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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茂名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0-11-06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901-1-202010-057001-0001

项目名称:引入茂名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引入茂名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项目(第二次)

2、标的数量:1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内容”;

2)本项目不分包,报价单位应对本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4、其他:无

合同履行期限:运营周期为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0〕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报价单位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事)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连续3个月财务报告(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税收的缴纳凭证、社保的缴纳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报价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能力;

3、报价单位于投标截止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网上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  11  09 日至 2020 11 13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12:00 ,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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