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近半年任意3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声明函);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近半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提供声明函)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声明函)。
3、须具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须同时包含:不动产测绘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我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购买磋商文件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非“多证合一”证照,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委托人(如有委托人)委托书原件、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述“供应商资格”中1-4各项所需提供的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请资料封面须注明“汕尾市区(含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申请资料”及供应商全称(须加盖公章)、联系人姓名、单位电话、传真号码。所有投标申请资料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投标申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同时不接受其他任何证明或替代资料,如被发现有任何虚假、隐瞒、不符合要求者,将不接受其投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