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石膏销售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0-11-1176
1.招标条件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石膏销售项目招标人为华能安徽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石膏销售项目
2.2项目概况: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安装2台600MW级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为哈尔滨锅炉厂制造,同步安装全烟气脱硫装置,为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脱硫效率不低于95%的要求,每套脱硫装置的烟气处理能力为一台锅炉100%BMCR工况时的烟气量,脱硫效率按不小于95%设计,烟气脱硫系统采用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博奇”)引进日本川崎公司的湿法脱硫技术。#1机组于2016年9月由武汉凯迪公司进行超净排放改造,#2机组于2016年6月由武汉凯迪公司进行超净排放改造,设计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粉尘不大于5mg/m3,NOX不大于50 mg/m3,脱硫效率不小于98.1%,烟气脱硫系统(简称“FGD”)与燃煤发电机组的锅炉形成对应布置(一炉一塔),在机组锅炉BMCR工况下进行全烟气脱硫,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的设备配置按照收到基硫0.7%设计。
锅炉烟气经主机的引风机升压送入喷淋式吸收塔,再向上与喷淋而下的石灰石浆液滴逆向发生反应。烟气中的SO2、SO3等被吸收塔内循环喷淋的石灰石浆液吸收,生成的亚硫酸钙被不断鼓入的氧化空气氧化成硫酸钙。脱去SO2的净烟气再进入吸收塔上部的除雾器除去携带的浆雾后,由烟囱排向外界大气中。
石灰石或碳酸钙浆液与进入吸收塔的烟气接触混合,烟气中的二氧化硫(SO2)与吸收塔浆液中的碳酸钙(CaCO3)以及鼓入空气中的氧气(O2)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二水硫酸钙(CaSO4·2H2O),即石膏。脱硫后的烟气流经过除雾器除去雾滴,经烟囱排入大气。
2.3投标参考信息
-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1、#2机组目前正常运行。
- 机组设计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设计煤耗(额定工况下)为294g/kWh;每台机组年消耗原煤约为120万吨。
- 设计煤种为淮南煤,校核煤种为平顶山煤,煤质分析指标如下:
项目 | 单位 | 设计煤种(淮南煤) | 校核煤种(平顶山煤) |
收到基全水分 | % | 5.7 | 6.0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 | 1.44 |
|
收到基灰分 | % | 28 | 30.8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 | 42.5 | 35 |
收到基固定碳 | % | 54.2 | 53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kJ/kg | 21300 | 20930 |
全硫 | % | 0.41 | 0.5 |
- 一般情况下,电厂出灰和出渣的比例为:灰占88%,渣占12%。
- 电厂燃煤锅炉配置的电除尘的设计除尘效率为99%。
- 电厂燃煤锅炉配置脱硫设施的设计脱硫效率为95%。
- 招标人不承诺脱硫石膏的成份指标。
- 交付点和运输方式:脱硫石膏交付点在石膏库,对应的运输车辆为环保型自动覆盖车型运输。
- 预计合同期内石膏产量约8万吨。
- 石膏根据年产量划分为两个标包,每个投标人可只报一个标包,也可同时投多个标包,但只允许中一个标包。第一标包石膏约4万吨,第二标包石膏约4万吨。
- 由于石膏是发电生产中的附属产品,其产量、品质等波动可能较大,电厂原则上按比例进行计划分配,如遇特殊情况,电厂有权根据实际产量和当天情况调整计划,投标人必须接受,否则视为违约。根据石膏等固废产品市场销售的特殊性,为确保机组安全生产,预设置两个月的淡季销售,价格为中标价的50%,时间分别为2月1日至2月28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
招标人特别声明:以上提供的信息,仅供投标单位报价时参考,由于石膏是发电生产中的附属产品,所以其产量、质量根据不同的石灰石会有区别,招标标段量为暂估计划销售量,实际销售量需根据实际产出量按比例计划分配,与招标计划销售量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招标人不对石膏的产量、质量作任何承诺。投标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及对电厂生产现场情况的了解,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后报价,招标单位不对报价的正确性负责。最终决算方式见合同文本。如上述数据与实际数据有差异,合同单价依然不变。
本项目采取投标人自行提货的方式,由于自行放灰需操作招标人设备,需有经验的人员操作,为确保安全生产,故粉煤灰、灰渣、石膏中标单位需共同委托一家公司负责装灰工作及相关设备维护、巡检等业务。此公司提供铲车及铲车司机、现场监护人员,装运时间为早9点至晚21点之间,并负责现场相关设备维护、巡检等业务。所有中标方共同承担灰库的3台地磅、两台汽车衡称重系统设备的全年维护费用及放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经核算含税服务费约5元/吨左右。中标人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需共同出具委托该公司负责以上工作的委托涵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需考虑此项费用,但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条件
3.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二)专用条件
3.4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起)具有石膏的销售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直接用户参与投标的可提供采购合同。如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关内容,视作无效业绩。
3.5投标人自有石膏运输车辆的,提供本公司名下经过年审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租赁石膏运输车辆的企业需提供长期租赁合同且在有效期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车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具备自动覆盖装置。
3.6投标人需提供石膏应急运输、仓储情况说明,提供具备(一标包3000吨,二标包3000吨)计划量的运输、储备能力的方案。
3.7本项目投标最低限价为40元/吨(含税价)。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自2020年11月19日09:00至2020年11月25日17:00时止
获取方式:
1.购买:本项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全流程电子招标。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上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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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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