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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功能测试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35-200Z12308811)竞争性磋商
2020-11-19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35-200Z12308811

项目名称:肺功能测试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标的名称:肺功能测试仪采购项目

2、标的数量:1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用户需求书)”。

注:1)供应商必须对项目内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2)首次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4、其他:/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供货结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纳税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材料,如依法免税和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3.供应商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供应商为生产制造商)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报价文件中应提交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打印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至 2020年11月2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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