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3.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1.2.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1.3.提供2020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3.1.4.提供2020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3.1.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1.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4.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3.5.具有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拟投入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省外企业应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水安B类);
3.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8.已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