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②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0年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投标人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④提供2020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⑤提供2020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⑥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投标人还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6)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外包投标标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