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表。若响应供应商新注册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原件,若响应供商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或以上(专业和等级)工程监理资质。
4、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在本公司缴交近三个月社保。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记录名单:①记录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件,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承诺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明:
(1)所有涉及有关本项目的报名登记及投标文件材料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均以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为准,若未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将视为无效投标或授权。
(2)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报名登记资料的核对,不代表其投标资格的确认,投标人资格最终以资格审查结论为准。
(3)此项目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