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 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并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后,可使用其总公司的财务状况、人员信息、公司资质等信息};
2.2.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记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 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将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或全部内容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据留存);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3.1.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2. ②财务状况报告【提供 2019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复印件),或者提供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由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 ③提供所属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和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 6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3.4.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5.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自拟);
4.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
6. 已依法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供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发票或收据凭证复印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