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02-20412W032
项目名称:2020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公开招标项目(123-1、123-2、123-3、131-1包重新招标)
预算金额:45.242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招标编号:0702-20412W032
2.项目名称:2020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公开招标项目(123-1、123-2、123-3、131-1包重新招标)
3.预算金额:45.242万元
4.最高限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包号 | 最高限价 (元/批次) |
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接触用玻璃器皿 | 123-1 | 4988 |
123-2 | 4988 | ||
123-3 | 4988 | ||
食品相关产品 | 日用陶瓷餐饮具 | 131-1 | 3916 |
5.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本项目为2020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人应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抽样检验任务部署要求等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本项目涉及的抽样工作在全国范围开展。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各中标人应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抽样检验任务部署要求等开展此项工作。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工作,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应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包号 | 任务批次数 | 任务机构数 | 可抽查时间 | 最高限价 (元/批次) | 产品检验周期(日/批次) | 整体抽检工作完成周期(日) | 实施地点 | 抽查领域 |
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接触用玻璃器皿 | 123-1 | 25 | 1 | 全年 | 4988 | 7 | 80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生产领域 |
123-2 | 25 | 1 | 4988 | 7 | 80 | |||||
123-3 | 25 | 1 | 4988 | 7 | 80 | |||||
食品相关产品 | 日用陶瓷餐饮具 | 131-1 | 20 | 1 | 全年 | 3916 | 15 | 75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生产领域 |
注1.投标人结合自身能力对以上各包进行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注2.投标人对同一产品不同包投标时,人员配置方案的抽样人员不得相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包抽检任务。实际抽样工作中,中标人应按投标材料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抽样,对存在虚报人员或逾期完成抽检任务的,采购人将视情况解除合同关系。
注 3.各产品抽查时间是指开展该产品抽样检验工作时间,中标人应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完成抽样检验任务,避免因任务量过多影响抽样检验工作进程。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投标人应结合自身检验能力仔细对照“产品检验周期”及“整体抽检工作完成周期”,不能满足完成周期要求者不能应标;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任务,如中标后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抽检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中标人抽查任务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对抽查结果材料进行评审验收,通过评审即为验收合格。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事宜未兑现,采购人在认定其失信行为后,将解除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因其虚假承诺而造成采购人损失或影响采购人整体抽查工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禁止其3年内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相关产品抽检任务的完成,具体抽检时间详见采购需求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站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站资质认定证书(CMA),并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站名称)”的形式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2)投标人应具有能全部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相关产品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3)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规定;(4)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规定;(5)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信息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6)投标人应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至 2020年12月01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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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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