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2020年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关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内任3个月或任1季度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4.已报名并获取本次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的具体方式详见本项目公告)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1)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方式:网页打印、截图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