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标人若为分公司,须同时出具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的投标授权书;
3.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2.1.财务状况报告可提供以下几种形式之一:
(1)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最近6个月内(从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倒推计算)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2.2.投标人应依法缴纳税收,须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需有税务部门的盖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免税证明文件,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纳税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3.2.3.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相应免缴证明文件,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3.3.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和所投标货物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所投标的货物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3.5.投标人所投标的货物为国产产品的,须提供货物制造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制造商须具有所生产货物的生产范围;
3.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7.投标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往前推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8.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