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若分公司投标的,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须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分公司已获得总公司有效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依法免缴社保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免缴社保)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声明函)
3.2 供应商如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如为所投产品的经销商,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按国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如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管理的,可提供声明函)
3.3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①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②若分公司投标: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除了对供应商进行信息查询外,同时对总公司的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子包的投标。
3.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