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提供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3 提供2020年07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无需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则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3.4 提供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或2020年07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5 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和专用章等)。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的供应商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缓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参保时间须为2020年07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
3.6 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另外本项目不接受以下主体参加采购活动:
(1)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以分公司或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或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3.7 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8提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3.9 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