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自然人投标提供身份证明。供应商若为分公司,须同时出具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的投标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2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4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信用信息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5 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