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任意一年的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可仅提供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3.2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投标人近三年信用记录,将查询的投标人信用记录(网页截图)提供给评审现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投标投标人具有分支机构的,其所属分支机构有上述记录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4 公司(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存在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投标人对本采购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3.6 本项目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分拆。
3.7 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