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有所投货物的经营资格;
3.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需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1)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2)供应商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4.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可参照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