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T2020-QY323
项目名称:饮料自助售货机联营合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饮料自助售货机联营合作,1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当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独立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注:“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磋商小组将在资格评审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和“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获取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在厦门地区自动售货机的投放及运营数量≥200台,提供供应商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协议或投放协议等证明材料(应可体现运营数量)。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规定的特定条件或提供证明文件不全的,将不被邀请为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上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原件备查。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一)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可不提供授权书。
(二)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12日 至 2020年12月1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请登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