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响应文件中出具承诺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声明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响应文件中出具承诺函)。
3.2、响应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3、响应供应商须为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网址及截图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以下资质(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水利行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3.4、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1)失信被执行人;(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3)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注:(1)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2)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响应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3.6、本项目为一个整体,响应供应商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分拆。
3.7、购买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注: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以谈判评审小组的评审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