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资料: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法人;(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月份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加盖公章)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2.2供应商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期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执行)。
2.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得有互相投资关系,其中牵头单位必须是工程设计单位,联合体主体方需为一家,联合体不能超过二家。
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
(2)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招标项目,也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报名截止后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
(3)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中除第2条外,其余资格要求所需提供的资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并且满足要求。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主体方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由联合体主体方进行报名;联合体主体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体方,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