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提供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和专用章等);如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参保时间须为 2020 年 10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
3.3 提供 2020 年 10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纳税项目(税种)不能为社会保险基金/个人所得税】
3.4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5 供应商必须提供 2019 年财务报告的复印件或 2020 年 10 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复印件;
3.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3.7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没有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须一并放入投标文件内。
3.8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或所投包组响应。(提供《承诺函》)
3.9 按规定在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磋商(采购)文件;
3.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分公司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