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单位可以提供投标截止前上一月份或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该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履行合同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等)或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至少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
2、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由资格性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日资格审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4、参与本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提供书面声明,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5、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书面声明,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