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资料: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之一即可:
①具有相应资格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 2020年至今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②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要求:磋商截止之日前 6 个月内出具的,如成立时间不足6 个月的,按成立时间提供,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
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已经缴纳的2020年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或税票)复印件和已经缴纳的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供应商近三年以来(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供应商必须同时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限范围内;(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截图为准)。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查询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截止当日在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已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