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北京新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审批文号为发改基础【2014】2614号。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经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授权负责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招标人/业主单位为: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为国家资本金及企业自筹。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为国家资本金及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已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编号:0702-1840CITC2112/03
招标项目名称:北京新机场消防特种车辆采购项目-03包-破拆照明车、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北京市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备注 |
| 1 | 破拆抢险照明车、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 | 配救援吊臂和升降照明灯的破拆照明车3台;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2台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2.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2.2 针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产品,须提供所投同型号(或相同单元)产品的3C认证证书及对应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针对一车一认证的产品,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交货时提供所供每台车辆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2.3 本包所投标的所有产品(整车)须为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产品。
2.4 制造商授权书:1)投标人应为制造商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2)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针对破拆抢险照明车、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产品,须提供制造商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正本。
2.5 业绩要求:所投标同型号产品(包括破拆抢险照明车、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自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各具有5台(套)的销售业绩,且至少有1台为中国境内业绩。
(2) 所投标同类型产品(包括破拆抢险照明车、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2013年1月1日前至少各具有1台(套)的销售业绩。
上述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和用户证明原件(用户证明中须列明业主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中的所有产品(整车)产地应与本次投标产品的产地相同,否则记为无效业绩。投标时应提供由产品制造商原厂出具的关于本次投标所有产品(整车)业绩的原产地说明及关于与本次投标的产品为同一制造厂产地生产的承诺函正本。
2.6 售后服务:制造商应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投标时,针对破拆抢险照明车、小型快速反应消防车产品,须提供制造商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的的售后服务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若不是同一制造商,须由不同制造商分别提供。
2.7 投标人必须(www.dljczb.com)上进行招投标登记且该登记须在有效期内。。
2.8 投标人必须满足上述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并依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9 投标人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有无效投诉累计超过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已公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2.10 投标人必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出具日期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以后)。
2.11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条例,且投标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条例的相关规定。
2.12 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18-05-08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18-05-15
是否在线售卖标书:否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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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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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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