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编号:WZ20180529-5509-5290-B1
2.项目内容:普光产出水深度处理项目臭氧制备系统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5.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的法人或三证齐全的其他组织。
5.2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3具有所需物资供应能力及质量控制措施,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5.5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中国石化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6.其他资格要求:1.臭氧尾气破坏系统供货商应有在近年来类似工程或与本工程相关领域中的供货业绩,设计、制造能力证明及提供长期技术支持的能力。供货商需提供臭氧尾气破坏系统的实际应用证明。 2.臭氧尾气破坏系统供货商应通过 ISO 9001 质量体系认证或与之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以及 HSE 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供货商应具有与操作介质、 工作环境和类别相匹配的臭氧尾气破坏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资格,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同类臭氧尾气破坏系统设备的设计业绩及制造经验。 3.制氧机橇块供货商应有在近年来类似工程或与本工程相关领域中的供货业绩,设计、制造能力证明及提供长期技术支持的能力。供货商需提供制氧机橇块的实际应用证明。供货商所提供的空气压缩机应通过 ISO 8573-1 Class 0(2010)无油认证,并提供相关证书。 4.制氧机橇块供货商应通过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或与之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 以及 HSE 体系认证, 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供货商应具有与操作介质、工作环境和类别相匹配的制氧机橇块的设计和制造资格,并供货商应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制氧机橇块的设计业绩及制造经验。 5.臭氧制备系统供货商应有在近年来类似工程或与本工程相关领域中的供货业绩,设计、制造能力证明及提供长期技术支持的能力。供货商需提供臭氧制备系统的实际应用证明。 6.臭氧制备系统供货商应通过 ISO 9001 质量体系认证或与之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以及 HSE 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供货商应具有与操作介质、工作环境和类别相匹配的臭氧制备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资格,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同类臭氧制备系统设备的设计业绩及制造经验。 7.满足技术规格书,无负偏离。 8.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 (含1000万)。 9.必须满足2018年10月20日交货期。 。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9.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12.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500.00元人民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18年5月10日8:00时至2018年5月15日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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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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