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VGBNBA-W3009
项目名称:干休所荣誉室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干休所荣誉室建设项目;其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文件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标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小微企业评标价格的计算: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小微企业的,则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6%),若所投部分产品为小微企业的, 则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6%×(小微企业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
3.如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4.联合体投标的,如果联合体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且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价格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价格可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计算方法是:最终评标价格=投标报价×(1-2%),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投标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标价格仅用于评标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评标价格的比较,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二、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
1.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办法:
1.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涉及部分价格将做扣除,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并满足以下条件:
2.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
2.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四、节能、环保产品优惠办法: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按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填报,对采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而提供节能产品的须单独分包列明 (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3.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 号)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的加分:
3.1在投标报价打分中,投标设备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基础上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 环保产品,在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节能、环保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报价)]的加分。
3.2在技术部分打分中,投标设备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评标总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评标总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节能、环保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报价)]的加分。
3.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的价格扣除。
3.4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节能环保的产品,应在报价文件列明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并列明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节能或环保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有效期内)等,并后附有效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至 2021年01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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