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
供应商业绩(12分) | 1、2018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企业承揽过的类似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业绩每项得1.5分,最多得9分,开标时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上述业绩资料合同原件,评审委员会无法在供应商所提供的有效业绩资料中判断业绩类型、金额、数量以及存在其他无法认定为有效业绩的情形,则不予得分。 2、提供2份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根据报告资料的外观、内容等由评审委员会打分,满分3分,存在瑕疵、不足的得2分,未提供或者报告内容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
1、原磋商文件:20.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细则表变更如下: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1年2月23日上午9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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