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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5至7号机组脱硫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相关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2018-06-2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5至7号机组脱硫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相关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2
 
项目所在地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一、招标条件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相关技改项目5至7号机组脱硫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相关设备采购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项目自筹;招标人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2×300MW等级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7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标书售价(元)
CHDTDZ114/17-SB-0601
#5、6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空预器设备采购
两套空预器及其配套设备供货、运输等。具体见技术规范书
2800
CHDTDZ114/17-SB-0602
#7炉吹灰器改造设备采购
#7炉吹灰器改造及其配套设备采购、供货及运输等,具体见技术规范书。
400
CHDTDZ114/17-SB-0603
#7炉高温再热器改造设备采购
#7炉高温再热器改造涉及的设备采购、供货及运输等。具体见技术规范书
900
CHDTDZ114/17-SB-0604
5、6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引风机采购
四套引风机(含配套电机及其他)设备采购。具体见技术规范书。
1800
CHDTDZ114/17-SB-0605
5、6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催化剂采购
采购平板式催化剂480m3。具体见技术规范书。
1500
CHDTDZ114/17-SB-0607
5、6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CEMS系统改造
包括:系统硬件、软件、环保数据联网设备、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人员的培训等。
900
备注:
标段编号:CHDTDZ114/17-SB-0606,标段名称:7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CEMS系统改造标段在本批次招标中取消。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5、6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空预器设备采购】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且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200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空预器的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近三年(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至少提供2台/套200MW及以上机组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供货业绩。
3.投标人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
5.投标人近三年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6.投标人应为设备生产厂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7.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存在未解决质量纠纷的投标单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8.投标人业绩应当提供合同复印件、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时间及投运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9.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炉吹灰器改造设备采购】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2.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3.投标方应具有吹灰器改造工程设计、制造、供应、调试的经验和能力。
4.投标方产品被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不接受试验或试制性产品。本次投标使用的产品必须有应用业绩,招标方不接受新开发而无任何应用业绩的产品。
5.投标人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有电力行业(200MW以上机组)至少3项已投产燃煤发电机组吹灰器供货业绩。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需能明确看出合同标的、数量等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6.投标人在电力行业和其他行业无不良供货劣迹。近三年所供设备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7.投标人近三年来无重大经济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民事起诉, 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8.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0.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炉高温再热器改造设备采购】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且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200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高温再热器的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投标方具有A级锅炉部件制造资质。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至少提供2台/套200MW及以上高温再热器供货业绩。
3.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
5.投标人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无不良供货劣迹。近三年所供设备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6.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理商投标;
7.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存在未解决质量纠纷的投标单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8.投标人业绩应当提供合同复印件、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时间及投运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9.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6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引风机采购】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且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200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动叶可调风机的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近五年(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内投标人应具有3台/套200MW及以上机组动叶可调风机国内安全投运业绩。
3.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
5.投标人在电力行业和其他行业无不良供货劣迹。近三年所供设备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6.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理商投标;
7.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存在未解决质量纠纷的投标单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8.投标人业绩应当提供合同复印件、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时间及投运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9.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6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催化剂采购】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且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200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脱硝板式催化剂的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近五年(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内投标人应具有5台200MW及以上机组工程板式催化剂国内安全投运业绩(需有投运18个月以上业绩)。
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应具有正规可靠的技术来源(转让技术需提供和实际产品明确对应的技术来源原始文件复印件、技术转让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自有技术应提供和实际产品明确对应的催化剂配方专利),国内投运业绩未出现过产品质量不合格、性能不达标或遗留的产品质量纠纷未解决等情况。
4.投标人应具备投运后性能检测跟踪能力,并承诺在催化剂全寿命周期内免费为用户提供定期(投运前两年至少每年1次,投运两年后可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催化剂性能检测和分析报告,以指导用户进行催化剂运行维护和寿命管理。
5.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6.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
7.投标人在电力行业和其他行业无不良供货劣迹。近三年所供设备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催化剂供应商要承诺无条件接受华电集团组织的催化剂强检,并根据强检结果与要求做相应处理。
8.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理商投标;
9.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存在未解决质量纠纷的投标单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0.投标人业绩应当提供合同复印件、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时间及投运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11.不允许联合体方式投标。
12.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6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CEMS系统改造】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2.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3.投标方应具有火电CEMS改造工程设计、供应、施工、调试的经验和能力。
4.投标方产品被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不接受试验或试制性产品。本次投标使用的产品必须有应用业绩,招标方不接受新开发而无任何应用业绩的产品。
5.投标人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0MW以上火电机组至少10套稳定运行业绩。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需能明确看出合同标的、数量等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6.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布的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认证检测合格名录中,认证的检测项目必须包含NOx、SO2,且其认证检测产品清单中烟气分析仪厂家从德国SIEMENS、瑞士ABB、美国FPI、美国热电、法国ESA等进口品牌中选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7.投标人应为设备生产厂家,不接受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允许代理商投标,需提供原厂商投标授权或制造商资格证明文件。
8.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复印件);进口设备代理商应提供进口代理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9.投标人在电力行业和其他行业无不良供货劣迹。近三年所供设备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10.投标人近三年来无重大经济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民事起诉, 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备注: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的由评标委员进行审查认定,否决其投标,暂停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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