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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石家庄炼化臭氧发生器招标公告
2018-07-11
受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对宁波工程石家庄炼化臭氧发生器所需臭氧发生器进行公开招标。今发布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
1.招标编号:WZ20180731-2341-8541-B1
2.项目内容:宁波工程石家庄炼化臭氧发生器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臭氧发生器\7.5kg/h 1.00 台 包1-臭氧发生器
  2 臭氧发生器\7.5kg/h 1.00 台 包1-臭氧发生器
        
4.交货期和地点:2018年10月15日、石家庄炼化装置现场
5.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的法人或三证齐全的其他组织。
5.2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3具有所需物资供应能力及质量控制措施,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5.5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中国石化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6.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同外币(投标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质量体系认证,投标人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应认证复印件。 3.本次招标只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不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设备交货期为2018年10月15日。 5.违背招标技术文件中带“△”的条款超过5项,且未在投标前得到买方的书面批准,即被废标。 6.供货范围和工作范围必须符合招标技术文件要求。 7.★4.1投标方必须能够证明所提供的设备在所描述的介质条件下,至少在三家及以上石油化工行业用户污水处理装置中应用,类似的处理能力下,并已连续运行24个月以上。投标方必须提供以上使用业绩证明(包括合同、发票、技术附件、用户联系人及电话),如果提供的业绩虚假,作废标处理。 8.★4.2投标单位所采用的技术为自有技术,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 9.臭氧发生器的工艺技术要求 ★1)臭氧发生器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技术文件中臭氧发生器技术参数表。 投标方必须保证满足招标方提出的臭氧发生器设计参数,并能在各条款中指明的环境下长期安全运行。 10.★臭氧发生器成套设备按要求布置在室内,臭氧发生楼尺寸为22m×9m×6m(H)。投标方需在该平面尺寸内提出建议性布置图及检维修方案,并满足规范要求。 11.★臭氧发生器本体、配套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应符合国际、国内标准并符合特种设备监察规程要求。 12.★与臭氧介质接触金属材质不低于316L,密封圈、密封垫等非金属材料选用PTFE。与氧气及臭氧接触的工艺设备管道阀门满足“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要求。 13.★(10) 调节阀选用气动薄膜式调节阀,开关阀采用气动执行机构。阀门法兰标准:HG/T 20615-2009 PN20。阀体材质不低于工艺管道材质,最低为碳钢,阀芯最低为不锈钢。气动执行机构应按照仪表风压力0.40MPa(G)进行选型。空气过滤器减压阀的阀体、滤杯、堵头及手柄采用全金属,滤芯禁用纸滤芯;调节手柄、排污堵头、风管、压力表等附件均为不锈钢材质。 14.★本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开始投运后12个月。机泵保质期按照机泵要求执行,仍以开始投运为开始时间计算。 15.★单套臭氧发生器成套设备工艺性能保证值: 序号 内容 符号 数值 1 臭氧发生器额定臭氧产量 7.5kg/h 2 臭氧发生器产量(操作弹性) 10%~110% 3 臭氧发生器装置1米处噪声 ≤ 85dB(A) 4 整机运行功率(额定工况) ≤ 10kwh/kgO3 5 年利用小时数 ≥ 8400小时 6 放电管质保寿命 ≥ 10年 7 整机寿命 ≥ 30年 。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9.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2.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1000.00元人民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18年7月10日8:00时至2018年7月17日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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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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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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