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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渠道)施工招标公告
2021-03-17

                                                                雄安新区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渠道)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函的复函》雄改发(前期)049 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渠道)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2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雄安新区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渠道)施工)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河北雄安新区。
2.2 建设规模:雄安新区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渠道)位于容城县,处于荣乌高速北侧,西起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与截洪渠一期工程暗涵衔接,东至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泵站)进口,全长约10km。本次河道工程按30年一遇排涝标准设计。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河道工程、水闸工程、桥梁工程、景观生态工程及相关管理设施、物联网系统。
2.3 投资估算:本项目估算金额约87324.78万元。
2.4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20日(以开工令时间为准),其中给泵站的外接电源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具备送电条件;2021年6月底前渠道具备排涝能力。2022年6月30日工程完工。缺陷责任期及管护期均为24个月。    2.5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雄安新区容城截洪渠二期工程(渠道)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内容及外接电源施工。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其中外接电源施工包括外部电源线路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验收、报装手续、供电及正式电接通正常使用前的运行维护工作(含缺陷责任期)。提供所需设备并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负责工程现场施工管控,监督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并负责工程范围以外用地(含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协调,确保工程按期完工,负责完成验收及送电并配合办理用电报装等手续,负责正式电接通正常使用前的运行维护工作。
项目建设内容应按照雄安新区关于智能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2.6 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①满足下列之一 
1、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同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至少具有1个工程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已完工的防洪工程或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施工业绩(或包含防洪工程或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内容的施工总承包或EPC总承包或PPP项目业绩,以完工/竣工/交工验收报告/鉴定书等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同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在施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工程已经完工,处于缺陷责任期或管护期的,不视为项目经理有在施项目)。
(4)财务要求:
提供2017、2018、2019年度或成立至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雄安集办发〔2021〕1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v.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
x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勘察设计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申请;
y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z以上u、v、w、x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投标人若中标,项目经理应按时履约,并不得更换,否则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3月18日09时00分00秒至2021年3月22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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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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