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编号:WZ20180918-2315-11113-B1
2.项目内容:上海工程中科一体化EVA装置仪表空气压缩机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5.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的法人或三证齐全的其他组织。
5.2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3具有所需物资供应能力及质量控制措施,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5.5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中国石化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6.其他资格要求:1.招标文件请购书内星号项条款必须完全满足,不能有偏离。 2.投标商的投标技术附件应满足请购文件中对技术报价的要求(Part II),逐一响应。 3.招标文件技术请购书中的工艺参数必须符合,不允许偏离。不满足者视为废标。 4.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请购书是针对该包内所有无油活塞环式往复压缩机在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和交货状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应严格遵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和供选择方案只有经买方书面批准才有效。如不满足其中的任何技术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偏离。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中的偏离是否作为废标项。买方已认可的澄清条款,可不作为偏离项。 5.企业应具有在石油化工装置中,同型号或更大型号的输送同类气体、活塞力不低于投标型号的,,至少有2台(套)在EVA装置或聚烯烃装置运行两年或以上同型号或以上压缩机业绩。该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需体现合同签订时间、交货时间、所订机型及数量、输送气体、活塞力等参数,合同文本上未体现的须提供技术协议,无上述参数的视为无效业绩)。投标时可随身携带合同原件以便需要时备查(可以隐去价格)。 6.投标商注册资金≥800万元;如代理商投标,则要求代理商注册资金≥500万元。 7.生产企业通过IS09000系列标准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检验部门及检验设备,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8.投标商及生产企业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SSEC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9.代理商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压缩机生产商的授权书,不允许出现重复授权委托。 10.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及生产商(国外品牌)直接授权的代理商,不接受流通商及联合体投标。 11.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投标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9.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12.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1000.00元人民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18年8月30日8:00时至2018年9月6日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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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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