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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集团基础建设公司大型市政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2021-05-06

雄安集团基础建设公司大型市政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集团基础建设公司大型市政预制构件建设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雄安备案〔2021〕2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总投资20534 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 4107万元,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20% ,资金落实情况为_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大型市政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大型市政预制构件项目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160727平方米(约241.10亩),其中产业园用地148935平方米(约223.41亩),货运通道用地11793平方米(约17.69亩),总建筑面积约25466平方米。拟建办公、生活区、市政构件生产车间、自用混凝土拌合站、货运通道。主要生产组合排管、电缆沟、排水沟、检查井等市政工业化产品,市政预制构件年产能不低于15万m³/年。钢筋加工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钢筋采用机械化加工,引入无人化、智能化,具备完整的质量可追溯体系。

2.2实施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2.3投资额:项目总投资2053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107万元,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2.4实施进度:计划于 2021年5月底开始建设,2021年9月底具备生产的能力,2021年12月底全部建设完成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2.5建设方式:本项目采用投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备投资能力、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投标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

2.6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

2.7招标范围:负责本项目建设内容范围内的设计、施工、保修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附属设施监理工作。

2.8质量目标:合格。

2.9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2.10其他要求

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一项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建设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①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最终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②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③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修订版)》(雄安集办发〔2020〕43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_/。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5月7日9时 00分 00秒至 2021 年5月11日 17时00分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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