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闽侯县商务局委托将对下列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1、项目编号:2021-CCZB1645CS
2、采购内容: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 | 最高限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1 | 1 | 闽侯县成品油分销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 1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 165000 | 3000 |
3、磋商文件购买时间: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北京时间,下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电子版)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凡无法到我公司办理报名手续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报价人,请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需购买的招标文件编号、所投合同包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和公司地址一并标注后并加盖公章传真或发送邮箱至本公司(并与我公司本项目负责人确认报名情况,否则报名无效,投标无效),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 发售磋商文件地点: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大儒世家永辉超市对面,在福建中华技师学院右侧连体楼)]。
5、联 系 人:郑维萍
联系电话:0591-87554653
传 真:0591-87554016
E - mail:fjscczb@163.com
6、报价人资格要求:
明细 | 描述 |
a1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声明函和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 ※报价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
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 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 报价人(自然人除外):若报价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报价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 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
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报价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报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报价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价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报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报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报价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报价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a4财务状况报告 | - 报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报价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报价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 ※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报价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报价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报价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报价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4、报价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报价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 - 报价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报价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报价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报价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
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 报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报价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报价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报价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报价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报价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报价人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
a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重大违法记录”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
a9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 - 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响应无效。
- 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 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响应无效。
- 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 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由于检察机关不再提供无行贿犯罪告知函查询,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无法开具无行贿犯罪告知函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承诺函由供应商自拟)。 |
a10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为从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否则投标无效。 |
a11投标保证金 | |
7、投标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应于2021年6月9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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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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