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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招标公告]吴忠市红寺堡区回中2021年“互联网+教育” 标杆校培育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2021-07-06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1NCZ(WZ)001181

项目编号: ZHJ-2021-05-62

项目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回中2021年“互联网+教育” 标杆校培育项目

预算金额(元): 30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30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备注
吴忠市红寺堡区回中2021年“互联网+教育”标杆校培育项目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1详见招标文件3000000.00
数量合计:1预算合计:300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中预留了30%比例的预算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占投标总额的3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生产的比例不低于60%。如供应商为非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必须按上述比例将本项目中的货物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合同/协议,供应商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上述比例,则无需再进行分包。供应商须按照规定格式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小微企业包括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7)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经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宁财(采)发[2017]682号),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供应商可咨询相关融资金融机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单位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查询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提供2020年10月至开标前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凭证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07-06 08:00:00 至 2021-07-13 18:00:0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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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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