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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招标公告]吴忠市第四中学“互联网+教育”标杆校培育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2021-08-13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1NCZ(WZ)001283

项目编号: 2021NCZ(WZ)001283

项目名称: 吴忠市第四中学“互联网+教育”标杆校培育项目

预算金额(元): 2376750.00

最高限价(如有): 231775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备注
吴忠市第四中学“互联网+教育”标杆校培育项目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1智慧课堂教学评价系统、互动教学系统、无人机教学教室等(详见招标文件)2376750.00
数量合计:1预算合计:2376750.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注:1.3、1.5、1.6 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 “信用中 国”网站()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 信用中国”网站及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08-13 08:00:00 至 2021-08-20 18:30:0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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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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