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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伊铁路先行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二次谈判公告
2021-09-08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铁伊铁路先行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

二次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 CRCC-BJJC-2021-47-1

1. 采购条件

铁伊铁路先行工程采购人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伊铁路先行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资金来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国家铁路国铁集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占3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占7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项目所需的物资进行国内公开竞争谈判。

本次竞争谈判组织单位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北京中心。

2. 采购内容

2.1采购内容:钢材、水泥,详见附件1 物资需求一览表。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长材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19年、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供应商须提供具有CMA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谈判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各一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二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谈判物资生产厂家或其销售公司参与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谈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接受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名录中存在诉讼和仲裁的单位;不接受在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暂停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8)其他要求: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2水泥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参与谈判;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供应商须提供具有CMA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谈判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各一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二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谈判物资生产厂家或其销售公司参与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谈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 发布谈判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以下平台同时发布:

(1) 电力集采招标网(http://www.dljczb.com)

(2) 平台(http://)

(3) 中国大宗物资网(http://www.zgdzwz.com)

5. 谈判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24日,工作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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