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FS-2021-122
项目名称:道孚县八美别院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1726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1726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道孚县八美别院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道孚县八美镇
3、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用地面积5336平方米(8亩),总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其中:主楼1栋,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副楼1栋,建筑面积84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总图工程以及设备购置。
4、资金来源:其他来源:产业扶持资金及业主自筹。
二、项目要求
1、服务内容: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中的全部监理及相关后续服务
2、服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施工工期(含施工准备期、有延长的含延长期)+缺陷责任期 (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履行合同
(1)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付款方式:由采购人统一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主体完工7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验收合格后7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
五、成果验收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和行业相关规定、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合同履行期限:施工工期(含施工准备期、有延长的含延长期)+缺陷责任期 (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1)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明函。
(3)规定依据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16日 至 2021年09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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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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