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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天津市蓟州区太子陵旧石器地点考古发掘劳务和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RDC-2021-B-0101)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09-27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RDC-2021-B-0101

项目名称:天津市蓟州区太子陵旧石器地点考古发掘劳务和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3.4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3.4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太子陵旧石器地点考古发掘劳务和技术服务项目

二、项目预算

预算金额23.4万元(含发掘民工费、技工费、安全保卫费)。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概况

2021年1月,蓟州区太子陵旧石器地点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获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颁发考古发掘证照(考执字[2021]第63号),发掘面积50平米。2021年8月底,该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我中心账户。按执照计划要求,我中心准备进行为期约一个半月野外考古发掘作业。

为保障国家专项经费科学规范支出和工作顺利进行,进行该项目的考古发掘劳务和技术服务公司的采购工作。

(二)一般要求

★1.供应商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劳务和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无质量及安全事故;

★2.供应商具有为国家文物局团体考古领队资质单位提供过考古勘探或发掘劳务和技术服务的经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针对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1名考古发掘现场负责人(不可同时兼任其他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该人员须为供应商单位正式员工,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4.针对本项目,供应商提供至少2名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5.针对本项目,供应商提供至少5名考古发掘人员(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2.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发掘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供应商在发掘过程中,制定相关的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发掘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安全,文物安全,财务安全和工地安全,供应商对发掘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物资、场地等安全负全部责任;

4.供应商人员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前提下须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安排,所有发掘工作应在采购人的统一指导安排下进行,如不服从或不及时响应采购人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进行相关的保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承担和胜任与发掘相关的工作;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报料,介绍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6.供应商服务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私留截留、保管、倒卖工地上出土的古代文物和标本,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供应商法律责任;

7.对一些不便于现场清理的重要文物采取打包的方法进行整体提取;

8.发掘区范围内,发掘过程中,如有新遗迹发现,均需进行彻底的发掘和清理;

9.现场环境的管理,每次考古发掘及劳务服务工作当天结束后,现场不能留有供应商人员垃圾,保证现场人走场清;

10.供应商所安排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同时应提前告知所有现场发掘及劳务服务人员注意事项,如由供应商人员所引起的事故,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11.供应商须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发掘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12.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所有遗迹单位要有完整、准确、详实、科学的绘图、照相和文字记录,如有重大发现,需采用相关科技手段进行记录。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月,遇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安排,适当延长或调整服务期限,直至完成考古发掘任务。(特殊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上一个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3 2021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4 提供2021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5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过考古勘探事故、造成文物破坏的事件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考古勘探事故、造成文物破坏的事件的书面声明)。3.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至 2021年10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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