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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服务采购(第四包)公开招标公告
2019-06-03

  中诚政融(北京)有限公司受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ZR19MAC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批)

主要技术要求

1

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猪和鸡,休药期;甲砜霉素颗粒,鸡,休药期)

3

制定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的休药期(猪、鸡),以及甲砜霉素颗粒的休药期(鸡)。应符合残留消除试验规范。

详见技术规格及要求

兽药国家标准是国家为保证兽药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过程中应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为进一步提高兽药国家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科学制定有关兽药产品的休药期,指导基层兽医科学合理用药。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三)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不得为进口产品。(五)供应商应符合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规定。(六)供应商应符合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6月04日 09:00至2019年06月14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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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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