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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批集中规模(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2019-07-09
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批集中规模(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2019-07-09

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批集中规模(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公告(FZ02标段包1)

招标编号:TH2019-LYYE05-FZ00

经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天恒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批集中规模(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FZ02标段包1)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开招标二次公告后,潜在供应商仅有一家);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采购范围

详见“附件1:招标范围、专用资质条件、保证金等(服务)”

3.单一来源供应商:

是指符合下述资格条件,并按照规定获得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参加报价和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单一来源供应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

3.1供应商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规定,若投标人为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若接受外购外协,投标人外购外协产品的供应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要求,投标人不得被纳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3.2应答人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要求:

专用资质要求是对通用资质要求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冲突,应以专用资质要求为准,

详见“附件1:招标范围、专用资格要求、保证金等(服务)”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各应答人均可就本次采购的部分或全部标包应答。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单一来源供应商请于2019年07月09日至2019年07月12日,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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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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