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集团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服务机构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2023-01-14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法律服务机构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HNZB2023-01-3-126)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 招标条件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服务机构选聘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于2021年9月由原蒙能集团、能建集团重组整合后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130亿元,现有员工10000余人,资产总额682亿元,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入选全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十四五”期间,公司围绕国家双碳战略,大力实施“三强一优一大”发展战略,做强新能源、新供热、新电建,做优煤火电,打造技术领先、资产优良、管理规范、充满活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一流大型能源企业。

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已投产188万千瓦、在建及拟建768万千瓦,预计上市前新能源装机规模达到3000万千瓦。

公司拟启动所属新能源板块资产重组、引战、股份制改造、A股主板IPO上市相关工作,现拟对新能源板块资产重组、引战、股份制改造、主板IPO上市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力争在2025年底前完成A股主板IPO上市(具体完成时间以招标人新能源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度确定)。

2.2 招标范围:为公司新能源板块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股份制改造、A股主板IPO上市全过程(以下简称“上市全过程”)提供所需的各类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上市全过程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发现问题并协助公司解决问题,并根据上市要求协助公司进行相应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实际需要,对上市全过程的相关事项出具备忘录、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3)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制定上市全过程时间表及所需的各类方案;

(4)协助公司准备上市全过程所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文件、公司章程、申报文件、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纪要)、请示文件、批复文件、通知文件、征询文件、答复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

(5)协助公司组织召开发起人会议、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会议等上市全过程所需决策会议;

(6)协助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招股说明书撰写,并就历史沿革、法律监管、公司治理、风险因素等法律相关内容提供意见;

(7)完成上市前法律方面辅导工作;

(8)协助公司处理上市全过程重点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拟重组资产历史遗留问题、股权转让问题、各类瑕疵手续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等;

(9)协助公司与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进行咨询、沟通,取得上市全过程所必须的行政批复、审查文件,并对监管机构的问询及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10)根据公司要求,参加上市全过程相关协调会议、决策会议等;

(1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提供与上市全过程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上述服务内容系基于对上市全过程法律服务的预计事项,不排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中标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如有该等需求,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服务,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招标价格中,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2.3 服务期:自法律服务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首发上市后完成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与首发上市相关的必要法律服务之日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项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3.2.2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拥有100名及以上专职律师(以律协或司法局公示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且近1年(202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日期为准)须具有A股主板IPO项目法律服务经验至少3项,并提供项目一览表(列示客户名称、项目类型、中国证监会核准日期、签字律师等要素)及对应项目合同或法律意见书关键页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或上市公司公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特别强调:若以总所为投标人,专职律师、营业收入、业绩均以总所为准,不包含其分支机构;若以分所作为投标人,专职律师、营业收入、业绩均以分所为准,不包含总所或者其他分支机构。

3.2.4 其他要求:

3.2.4.1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合伙人之一,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十年及以上,且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日期为准)担任过A股主板IPO项目签字律师至少一项,并提供法律意见书关键页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3.2.4.2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2.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月14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月20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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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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