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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3年交通行业公路高位视频监控摄像机设备战略性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3-11-06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3年交通行业公路高位视频监控摄像机设备战略性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XCG-SCTT-SC-20231004】),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次采购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3年交通行业公路高位视频监控摄像机设备。

采购范围如下表,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和报价书。

物资类型

需求产品类型

预估规模(台)

不含税单价限价(元)

摄像机

最大视距≤1.5公里的可见光摄像机

75

6194.69

最大视距>1.5公里的可见光摄像机

150

9734.51

最大视距≥1公里的双光谱热成像光摄像机

70

22123.89

合计

295

/

1.2  采购预算:本次采购规模为预估,具体按实结算。预估不含税金额为347.3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预估含税金额为392.5万元。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标段。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3】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

序号

综合排名

中标份额

备注

1

第一名

50%

 

2

第二名

35%

 

3

第三名

15%

 

1.4  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预估合同金额执行完毕时止(以到达时间在先者为准)。

1.5  供货/交货期:采购订单下达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完成设备供货。

1.6  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不含税单价投标限价(限价详见本章1.1和报价书),投标人所报的不含税单价超过最高不含税单价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7  供货地点:四川省内。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若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2.1.依法成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2.控股、管理关系: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审查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2.3.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1年1月1日(含)至招标公告发出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国内类似业绩,且累计销售含税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含)。 注:(1)类似业绩范围:摄像机设备销售业绩; (2) 须提供对应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关键材料,必须提供合同项下的发票,累计业绩金额以各合同项下开具的发票含税金额累计值为准,发票开具时间须晚于合同签订时间,(针对框架合同若有订单,可提供对应的订单做为辅助支撑材料,订单材料可为系统电子订单截图,截图须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甲乙方名称、下单的时间及金额)。 (3)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 (4) 本项目投标人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5) 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6)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必须是投标方的业绩:①如分公司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业绩;②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本项目,且投标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均认可;③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本项目,且投标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可;④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业绩资料均不得通用。

2.4.财务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注: (1)成立日期满足规定年份的,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若因成立年限不足,无法全部提供本项要求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成立后满足本项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成立当年度盖章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以对应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进行评审。投标人若为2023年成立无法提供本项要求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成立当年度盖章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以对应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进行评标。(3)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利润表和报告正文的签字盖章页。财务报表需提供成立当年度盖章扫描件,至少包含利润表。原件备查。(4)如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未单独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提供其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仅作为分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资产等),须以经审计的分公司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5)如提供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仅作为投标人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资产等),须以经审计的投标人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2.5.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格式详见投标函。

2.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代理产品(三类型号摄像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函,若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加本次招标,则代理商与制造商均投标无效。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本项目。如为制造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7.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三类型号摄像机)产品检测报告,送检产品型号须与投标产品清单中投标产品型号一致(如检测报告内产品型号存在同序列指代的,需有原厂对于该序列的盖章说明);检测结果应满足技术规范书“2.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项技术参数最低要求。

2.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摄像机设备】“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四川省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1)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自行到上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通过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2.9.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投标人的:

1)如分公司参选/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2)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3)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4)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5)如分公司参选/投标,分公司未单独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提供其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仅作为分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须以经审计的分公司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6)如投标人提供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仅作为投标人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资产等),须以经审计的投标人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说明:

1.上述“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均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上注明的人员。

2.不满足初步评审其中任意一项的投标将被否决。

3.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投标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投标人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还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人供应商管理办法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具体初步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通过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以下简称“平台”)发售电子招标文件,具体如下: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3年11月07日09时00分至2023年11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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