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荔城大道、东园路交通信号灯不间断电源改造升级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350300]YS[GK]2019010-3
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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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1-1 | UPS电源柜(核心产品) | 否 | 14(台) | 34,300.0000 | 286812 | 5736 |
1-2 | 普通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 | 否 | 84(只) | 58,800.0000 | |||
1-3 | 动力及环境监控单元 | 否 | 14(套) | 37,772.0000 | |||
1-4 | 油机发电服务 | 否 | 36(月) | 68,400.0000 | |||
1-5 | 室外机柜配套 | 否 | 14(套) | 1,960.0000 | |||
1-6 | 安装调试(含旧电池搬运) | 否 | 1(项) | 31,220.0000 | |||
1-7 | 动力及环境监控平台使用及流量 | 否 | 36(月) | 54,360.0000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包:1 明细 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8.681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42至2020年05月08日 08: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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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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