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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雄县段)监理招标公告
2024-05-30

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 (雄县段)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省水利厅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及冀水审[2024]1232号文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雄县段)监理

2.2建设地点:雄县鄚州镇和苟各庄镇。

2.3建设内容: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雄县段)包括拟新建分区隔堤5.5公里、苟各庄穿堤闸和北跃进穿堤闸等。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监理范围: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配合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及建议;工程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及采购方案的控制及审核;缺陷责任期内修复方案的审核和修复过程的监督;及时分析设计、施工、监测等资料,负责对因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变更的各种施工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协调管理各专业施工、分标段之间的衔接,合理交叉施工的总体控制管理:监督、检查、复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完工工程量、结算工程量计量;投资及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对整个项目合理工期施工进度的控制;监督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收集编制工程技术文件和竣工图,并负责对其审查;做好各阶段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协助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所出现的缺陷,参与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调研、分析,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及缺陷原因调查分析井确定责任归属,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监理工作涵盖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验收、质保期、最终结清等整个项目的全过程。

2.6工程质量:合格。

2.7工期:2024年12月31日前完工

监理周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及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2.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需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一项水利水电工程的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部注册),并在投标单位具有近3个月(2024年03月-2024年05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的修改);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 sc.mo 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网站i()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C.以上u、v、w、x、y、z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D.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E.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jzsc.mohurd.gov.cn/))““不良行为”的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05-31 09:00:00 至 2024-06-20 09:29:00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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